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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画廊宣传奖励办法
关于印发《清江画廊公司旅游宣传
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
为充分调动新闻从业人员和通讯员的写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公司旅游宣传工作的档次和质量,更好地对外提升清江画廊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努力推进“生态文化旅游名县”建设,清江画廊公司特制定《旅游宣传奖励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清江画廊公司旅游宣传奖励试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旅游宣传 奖励办法 通知
湖北清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年5月25日印发
共印15份
清江画廊旅游宣传奖励试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在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媒体上发表宣传清江画廊旅游稿件的公司员工、社会各界人士,均在宣传奖励之列。
二、奖励范围
(一)国家级媒体
1、通讯社和报纸:《人民日报》(含海外版)、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新社、《中国旅游报》;
2、广播电视:中央电视台;
3、杂志:《中国旅游通讯》、《中国旅游》;
4、网络: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网易、中国旅游网。
(二)省级媒体
1、报纸:《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楚天金报》、《武汉晚报》、《武汉晨报》、《长江商报》等;
2、广播电视:湖北卫视频道、湖北经视频道;
3、杂志:《湖北旅游》;
4、网络:荆楚网、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湖北旅游网、省圈投网站、武汉热线。
(三)市级媒体
1、报纸:《三峡日报》、《三峡晚报》、《三峡商报》;
2、广播电视:宜昌三峡电视台;
3、网络:中国宜昌三峡传媒网、宜昌市政府门户网站、三峡新闻网。
(四)县级媒体
1、广播电视:县广播电视台;
2、网络:三峡长阳网、长阳政务网、清江画廊网。
(五)微型博客
1、新浪微博(地址:http://weibo.com/u/2155815034)
2、腾讯微博(地址:http://t.qq.com/cyqjhl)
三、奖励标准
按照“质量第一、兼顾数量”的原则,统筹拟定宣传奖励标准,充分调动新闻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公司员工关心、支持和参与清江画廊旅游宣传的积极性。
(一)国家级
1、报纸:按篇幅、质量和版面,每篇奖500至2000元(其中头版1000元;头版头条2000元,其它版面200至300元)不等。
2、广播电视:电视稿件每篇奖1000元。
3、杂志:按篇幅及版面每篇稿件奖200至800元。
4、网络:每篇稿件奖50元。
(二)省级
1、报纸:按篇幅、质量和版面奖励200至1000元(其中:头版500元;头版头条1000元,其它版面200元)不等。
2、广播电视:电视稿件每篇奖200元;
3、杂志:每篇稿件奖100元。
4、网络:每篇稿件奖10元。
(三)市级
1、报纸:不足1000字的稿件每篇奖100元,1000字以上的稿件每篇奖200元(另:头版200元;头版头条500元)。
2、广播电视:电视稿件每篇奖50元。
3、网络:每篇奖10元。
(四)县级
1、广播电视:电视稿件每篇奖20元。
2、网络:每篇奖5元。
(五)微博
1、有收藏价值、有宣传价值、有存档价值的文字或图片每条奖励5元。
2、有一定价值并为其原创、文字配图片的每条奖励3元。
3、有一定价值、并为其原创的纯文字微博每条奖励2元;有一定价值、并为其原创的纯图片每条奖励2元。
4、有一定价值的回复、评论每条奖励1元。
(六)凡由公司与媒体合作开展的专项宣传活动及公司出资购买的版面所刊发的稿件不计入奖励范围,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投写的宣传稿件视其刊发级别和宣传效果,酌情给予奖励。
四、奖励办法
旅游宣传奖励实行年终一次性兑奖。符合奖励条件的稿件作者必须在每年的元月15日以前,将上年度在本试行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各级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上刊登的宣传清江画廊旅游的稿件复印件或《用稿通知单》一式两份,报送到清江画廊公司综合部统一登记,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奖励金额,并一次性兑现给作者。
五、注意事项
1、稿件奖励范围以本试行办法所确定的媒体为主,其它媒体给予适当奖励。
2、所有申报奖励的宣传稿件,主题必须是反映清江画廊相关方面的报道,报道形式包括消息、通讯、新闻图片和文学作品等。
3、同一篇文字稿或图片被不同媒体采用的可重复计奖,但只奖励级别最高的,其他媒体采用的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4、多人合写的同一篇稿件,只奖励第一作者,其他作者与第一作者自行协商分配奖金。
5、所有报道必须坚持正面报道为主,并符合实际,若因报道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奖励并追究相关责任。
6、在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媒体上刊载或播发的各种形式的宣传专版、网络专题和广播电视专题节目等均不在奖励范围之列。
7、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试行,具体问题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